中新网12月30日电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福建高院日前对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福州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17号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州中院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福州中院对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福州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差额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再决定支付;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 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作出(2014)榕法赔字第3-1号《通知书》,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872.08元。 念斌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向福建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福建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了公开质证。 经审理,福建高院认为,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据介绍,由于念斌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福建高院于2015年12月30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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