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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推倒摔坏6颗牙 家长称学校设施存在隐患

2016-01-26 08:36:45 任思言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我儿子在学校厕所里被其他小朋友推倒,撞到洗手池,掉了6颗牙齿,还缝了18针,可直到现在,校方都不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昨日上午,福清市民严先生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

小学生被人推倒摔坏6颗牙

严先生告诉记者,他儿子小涵今年6岁,在福清城关小学读一年级。去年12月31日下午,小涵在厕所里被同学推倒,撞到洗手池边角,导致下面两颗门牙反嵌入上牙龈,下唇伤口缝了18针。

经过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确认,小涵摔断了2颗牙,还有2颗牙齿严重受伤,只能拔出。另外医师说上牙龈受损,导致2颗继承恒牙很可能无法萌出、坏死。

家长称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严先生说,学校将孩子送到医院就医后,就再也没有过问这件事,家长多次找学校处理此事,但都被告知与学校没有关系。

“学校让我们与推倒小涵的那个学生家长协商,可我们认为学校也有责任。”严先生告诉记者,学校厕所地面湿滑,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低年级学生的洗手池等设施,跟高年级学生所使用的一样,带有坚硬尖角;另外,事发时正值下课,孩子们蜂拥进入厕所,学校疏于管理才会导致事故发生。

从严先生出示的该校厕所的照片上,记者看到,小涵撞上的洗手池的角并未做成圆角,而是尖锐的直角。

记者就此事致电福清城关小学办公室吴主任,对方表示,自己只是城关小学一名老师,对于小涵在学校受伤的情况,自己并不清楚。

记者联系福清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了解,目前校方正在与学生家长沟通,“据了解,学生是有购买保险的,校方也在协调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律师:

学校须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征全表示,小涵的受伤应由肇事小朋友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王征全说,校方应根据孩子的特性,正确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从小涵摔倒后撞到洗手池尖角处这一事件可以看到,学校没能及时消除校内安全隐患,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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