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 整改期间 为何福州中山医院仍能接诊?
2016-03-04 08:22:5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卫生部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院不得收新病人 昨日,记者向福建省卫计委咨询,省卫计委有关人士表示,2009年6月15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若违反该规定,给该医疗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福州中山医院去年年度校验未通过,仍接诊收治新病人,是违反卫生部的这一部门规章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注销其执业许可证。但关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部门的权力下放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这一级。根据属地管理,由晋安区卫计局来具体处理。 据晋安区卫计局相关人士介绍,福州中山医院的暂缓校验期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15日。他们接到多起有关福州中山医院的投诉,情况与方先生的经历类似。 近期,向本报投诉的包括方先生在内的3名患者称,他们在福州中山医院暂缓校验期内,不仅进行了非急诊的治疗,还遇到“无病查出有病”、手术台上加项目等情况。 晋安卫计局:规章存抵触,没法注销该院执业许可证 不少市民纳闷:整改期间,为何福州中山医院仍能接诊行医? 昨日下午,晋安区卫计局医政科何科长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虽然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院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但2006年11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并未作出“暂缓校验期内,医院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这一规定,只规定了“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何科长说,《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与上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在这一方面存在抵触,所以他们不能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销福州中山医院的执业许可证,“若以此注销中山医院执业许可证,我们很可能会被医院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法律风险”,何科长说。 律师:卫生部颁布的两份规章,不存在抵触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田律师认为,2009年颁布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院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200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没有这一条款,并不能说前者与后者存在抵触,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中并无相关条款作出相反的规定。 刘国田律师说,更重要的是,这两份法律文件均是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法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而且《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之后,作出细则没有的规定,实为对其条款的补充,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医疗行政部门理应按照相应规定依法行政。
|
相关阅读:
- [ 03-03]福州中山医院涉嫌欺诈 患者改口“不想再折腾”
- [ 03-03]若整改验收不合格 福州中山医院或被注销资质
- [ 03-03]福州中山医院涉嫌欺诈 患者改口“不想再折腾”
- [ 03-02]福州中山医院收费续 晋安区卫计局:该院涉嫌价格欺诈
- [ 03-02]福州中山医院收费续 卫计局:该院涉嫌价格欺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