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年卡几个月就被取消 健身房被要求赔偿损失
2016-03-16 07:52:1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3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宋先生在台江一家健身馆开业促销时以优惠价办了一张健身卡,但还没用多久就被商家单方取消了,他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台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2014年9月,宋先生交1350元在台江一家尚未开业的健身馆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商家送了他5个月的健身期。2015年6月,宋先生因领取停车票问题与健身馆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健身馆当即取消了他的会员会籍资格,并没收他的会员卡。 宋先生认为健身馆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开办健身馆的厦门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福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健身年卡现在的价格3280元计算,赔偿其3倍损失。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被告擅自中止宋先生的会员卡,造成的损失应以现在会员卡的价格来计算。同时健身卡延长5个月,系被告加赠的,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的修改,因此宋先生的健身卡可使用期限为17个月,扣除他已使用的期限4个月,剩余可用期限为13个月。因此,宋先生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为3553元(3280元÷12个月×13个月),被告应赔偿他这部分损失。 关于宋先生主张被告擅自取消其会籍、没收他的会员卡属于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具体到本案,宋先生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况,因此对他提出3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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