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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5-01 13:40:0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单位应当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抄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已运营线路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条在已运营线路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对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行为,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查看,作业单位应予以配合;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水灾、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防踩踏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七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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