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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摸底调查群租房 部门建议实行联合执法机制

2016-06-15 09:41:24 李晖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建议:

明确群租房主管部门

群租房由谁管理?这个问题受到不少市人大代表的关注,他们在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提出相关建议。

目前,福州市尚未制定“群租房”“分租房”的地方性法规。实际上,群租房的监管涉及房管、建设、市容管理等多个部门。

从现有相关法规来看,《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上述三部法规中规定的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各个部门都可以对法规中的内容按各自的理解或需要进行解释,造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尴尬局面。”薛爱国代表说。

盖文玲代表指出,从12345诉求件中承办单位的反馈来看,职责不清导致群租房现象得不到有效整治。“有必要明确相关部门作为执法单位,对群租房现象进行查处。”吴根茂代表建议。

界定:

明确住房功能和对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已就加强房屋群租合租安全管理提出措施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市房管局在回复代表建议时表示。

据介绍,合理界定群租合租住房使用功能和承租对象是措施之一,即明确出租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客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同时,对超过规定出租人数或家庭数出租住房的群租房,或通过违规装修,改变住宅套内各房间使用功能进行群租的,要求出租人限期整改清退,未及时整改的,由社区管理部门报备当地公安机关和房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促请房屋登记部门冻结房产交易登记手续。

管理:

出租人是住房安全第一责任人

针对房屋出租使用的安全管理,市房管局提出了具体措施。

首先,明确出租人作为出租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住房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居住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同时出租人应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治理措施。

其次,明确对出租房屋实施装修应当遵守《福建省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改变住宅内各房间使用功能,物业企业应当遵守《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依法装修的告知义务,对改变套内房间使用功能等违规装修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仍继续违规装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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