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8月18日讯(记者 莫思予)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就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这意味着,今后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黄绿标”不再使用。昨日,记者了解到,我省未推出具体实施政策,在政策落地前,我市仍按照现行政策发放绿标。此外,新政策执行后,黄标车的车辆检验及限行措施保持不变。 据介绍,87号文件的废止,只是表示机动车排放污染达标在形式上不再以绿色和黄色环保标志标示。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包括摩托车)和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包括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仍然为黄标车,各地将在车辆数据库中仍然对这部分车辆予以标注并进行重点管理。 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今后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同时,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汽车定期排放检测仍是车辆年检标志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福州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环保标志取消,并不代表环保检测项也取消。需要上线检测的车辆,仍要正常进行尾气检测,只是不再发放环保标志。若排放不合格,年审还是过不了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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