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10月12日讯(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林昕)近年来,部分银行卡持卡人为牟利将银行卡转卖给不法分子使用。男子李某不仅售卖银行卡获利,还趁机“浑水摸鱼”占用赃款,被“黑吃黑”的不法分子只能吃哑巴亏。日前,晋安区检察院对李某及其同伙祝某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李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得知银行卡开通网银后可出售获利。刘某称,有专门的人员以每张50元到18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 李某将信将疑,他到各大银行,办理了一批银行卡,用于出售获利。李某此后发现这些银行卡内时不时会转入一些钱款,很快这些钱款又会被转走或者取走。 李某明白,他卖出的这些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诈骗、转移赃款或其他违法活动。他发现账户内有钱后立即挂失银行卡,冻结账户并申请补办新卡,随后将卡内的“黑钱”取走。 被李某“黑吃黑”的不法分子不敢报警,李某扩大了“业务”。他一边卖卡赚钱,一边挂失取现。李某还怂恿祝某办卡,以每张30元到80元不等的价格向祝某收卡,转卖给上家赚取差价。据查,至案发李某贩卖了20多张银行卡。 今年初,晋安警方收到辖区内住户陈某报警,称他接到诈骗电话,银行账户余款149万余元被分四次转走。警方侦查发现,陈某被转走的钱当中有一笔31万余元转到祝某名下的银行卡,这些钱当天就被诈骗团伙取走。 检方认为,李某、祝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金融安全,更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日前,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祝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因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洗钱、行贿受贿等活动,不仅对社会公众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还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可能因为为犯罪提供帮助而成为共犯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5张以上,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里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收购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属于非法持有,可能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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