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徐强)租车当滴滴“对公车”司机,结果未能通过平台审核,市民欲解约遭扣留押金。3日,福州晚报A7版报道了这么一件事。经记者协调,当事人与租车公司最终达成一致,双方解约,租车公司退还7000元押金,张先生支付1500元违约金。 上周,记者与张先生一同前往租车公司了解情况。张先生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出解约,根据规定押金不能退还。不过,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正是租车公司方面事前未告知相关标准,才导致张先生做出错误判断。 昨日,张先生向记者反馈了最终的协商结果。张先生说,租车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期出面与自己商谈了押金问题,这让他很满意。经过协商,双方在此前的基础上各退让一步:双方同意解除租车合同,租车公司不再坚持将7000元押金全部作为违约金,而是扣掉其中的1500元。“谢谢晚报的帮助,这件事也给我提了个醒,下次签合同时一定要将重要信息以白纸黑字的形式体现,不再轻信口头承诺。”张先生说。 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因此,口头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现实情况是,口头承诺往往难以举证,当遇上一方不认可时,另一方很难维权。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将关键信息转化为书面形式。 早前报道 关键内容没写进合同解约遇麻烦 市民租车起纠纷 福州新闻网3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徐强)租用租车公司的车辆想当滴滴“对公车”司机,不料审核未通过,欲解约,结果车辆被收回,押金也拿不回来。昨日,市民张先生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对此,租车公司回应称,审核未通过是由于张先生的个人原因,押金退还问题可以再商量。 张先生是一名滴滴司机。他听人说,开滴滴“对公车”比滴滴普通车有更多的回报,但前提是必须租用租车公司的车辆。2月5日,张先生与一路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车合同。“经办人员告诉我,最快3天、最迟15天就可以批下来,结果现在20多天过去了还没通过。”张先生说,他认为对方没有兑现承诺,于是提出解除合同,拿回7000元押金。可是车交还给租车公司了,押金却拿不回来。 昨日,记者来到了位于金山榕城广场的一路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与滴滴公司有合作,其名下的车辆百分之百可以成为“对公车”。但是,“对公车”不仅是对车辆有所要求,对驾驶员也有要求。 “要满3年驾龄,要有无犯罪记录,且对司机的星级评定和综合评价也有要求。”工作人员说,这些标准不同时期会略有调整,但总体差别不大。而且审批权限在滴滴公司,张先生未能通过,应该是他个人的问题,与租车公司没有关系。 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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