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缤 林孔亮)不花一分钱,只用身份证到银行开办银行卡并取钱就可以赚取“好处费”,这样的兼职听起来似乎是“美差”,其实暗藏陷阱,涉嫌犯罪。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份,许某在火车站附近办理手机卡套餐时认识了薛某,得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帮薛某取钱可以赚取好处费。许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6张银行卡,以及与这些银行卡绑定的1张手机卡,并将银行卡和手机号交给薛某。 随后,一男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2015年11月,该男子指使许某,连续三天让他从他的银行卡账户中共支取61万元,许某也收到好处费共计4200元。2015年11月27日,一男子到闽侯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被电话诈骗。经查,骗子的账户在收到该男子汇款后,立即通过POS机交易的方式将款项转移至许某的银行卡上。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取款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多次转移犯罪所得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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