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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条件可减免纳税 需看购房时间

2017-04-25 11:17:03 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许悦玲)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可见,要享受上述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买时间。

近日,市民小刘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听说针对买卖二手房,国家出台新政策明确了购房时间的判定,具体是怎么回事?”地税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为他进行辅导宣传。

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的确定都采用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注明日期“孰先”的原则判断,而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8号公告)对购房时间判定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前未进行税收处理的,也按上述公告执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可以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断标准,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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