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通讯员 榕纪宣)日前,市纪委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存在五类干预司法公正行为的将被追责。其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与监督,为全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纪律保障。 根据《办法》,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如果存在五类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即: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各部门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办法》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定期主动收集有关领导干部干预本单位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并及时通报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查处的干预司法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坚决予以通报曝光。 《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移送或通报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线索,要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履行责任追究职责。对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调查期间,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四种情形的干部,予以从重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纪律‘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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