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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男子为恶意逃债 将房产转给儿子被判无效

2017-05-26 10:23:01 任思言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5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融法)福清男子薛某为了躲避债务,将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产的形式转给儿子。这让连续10多年都无法实现债权的郑先生很无奈,日前,经过福州市中院终审,确认薛某分家析产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转给儿子的部分无效。

薛某曾经向郑先生借款108199元,到期后薛某并未归还这笔借款,经过郑先生起诉,2001年6月,福清市法院判决薛某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郑先生归还借款108199元,薛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1月,薛某夫妻与五个子女签订阄书(即分家析产协议),将薛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受让给其子大薛,并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变更到大薛名下。2001年9月,薛某向福州中院申请撤诉,福州中院裁定准许,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判决生效后,郑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薛某名下并无财产。2015年,郑先生意外得知薛某在法院审理案件阶段将财产转移给子女,房屋已经在拆除后重建,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薛某将房产转给儿子的行为无效。

福清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开庭时,郑先生认为,他在2015年6月30日才知道薛某利用上诉拖延时间,薛某在上诉期间用分家析产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房屋及集体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转给儿子。

薛某则称自己把房屋转给儿子是因为在分家析产时另外的子女欠儿子大薛钱,所以直接把房屋给了大薛,以抵偿债务。当时也没有人站出来这样转让不行。

薛某 的儿子大薛则称,自己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受让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薛某分家析产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阄书的内容看,大薛从薛某处无偿受让薛先生名下房屋的实质为赠与行为,结合薛某分家析产的时间为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的节点,可认定薛某与大薛分家析产的行为有逃避债务、损害原告债权的恶意。分家析产的行为虽没有直接导致对郑先生债权的损害,但客观上影响了债权的实观,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确认薛某与大薛于2001年7月10日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中,转让薛某名下房屋的部分协议无效。

薛某及大薛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院上诉,经福州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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