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王玉龙 陈萍鸿 善福 昕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6日通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记者昨日从我市国税部门获悉,福州市将新增645户企业入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认定条件,测算可新增减免税款近4000万元。 据了解,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州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企业有645户,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49亿元,应纳所得税额6235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后,这类企业从2017年度开始也可以按新政策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2016年度为基数进行测算,执行新政策后,2017年度仅小微企业优惠范围再扩大这项税收优惠新政策就将为我市企业再减免企业所得税3741万元,平均每一户小微企业可减免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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