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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会被罚

2017-08-03 08:43:18 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8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钲钲)今年2月,晋安区发生一起110千伏电缆外破事件。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约谈施工单位责任人,查明一家施工单位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使用打桩机作业,导致高压电缆被击穿。所幸,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最终,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对肇事方作出罚款1万元、赔偿供电公司电缆损失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电力执法办公室提醒: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地下电缆迁改频繁,各施工单位在进行打桩、挖掘等作业时,不能仅依据规划设计院提供的电缆路径图进行作业,图实不符极易造成电缆外破及人身伤亡事故。各建设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时,应主动联系供电公司有关人员,办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在供电公司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与施工进度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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