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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12-09 07:12:27 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饮食文化,促进闽菜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传承、推广、创新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闽菜技艺文化,是指闽菜在福州形成、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饮食文化的总称,包括:

(一)刀功、烹饪、果蔬雕刻、装盘美术等制作技艺;

(二)传统饮食习俗;

(三)历史名店、名菜、名小吃等传统品牌;

(四)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相关文献史料、民间文学等;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 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财政、教育、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对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服务、指导以及行业自律,促进闽菜技艺文化交流与融合。

第八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闽菜技艺文化宣传,开展闽菜技艺文化交流,推广闽菜文化旅游,组织闽菜技艺比赛等。

第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的调查、征集、整理工作,建立名店、名厨、名菜以及菜谱的档案和数据库。

闽菜技艺文化调查、征集应当征得被调查、征集对象的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闽菜技艺文化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闽菜技艺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闽菜技艺保护名录项目,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文字和数字化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二)收集整理资料,并登记、建档;

(三)鼓励、支持开展带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

第十二条 列入闽菜技艺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评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为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熟练掌握闽菜技艺保护名录中某项传统制作技艺;

(二)保存一定数量和价值的闽菜技艺资料或者实物;

(三)在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应当具有传艺所需的场地和相应设备,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培养掌握相应技艺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到相关院校展示并传授该项技艺;

(三)挖掘、整理该项技艺,编写相关菜谱,通过数字化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予以资金支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工作室评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制定闽菜团体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理论研究和创新研发。

支持开设烹饪专业的院校开展闽菜技艺培训,鼓励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从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餐饮企业开展闽菜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或者福州老字号的闽菜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利用闽菜技艺资源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菜肴(点心)新品,创新产业运作模式,创作与闽菜技艺文化有关的书籍、影视、戏曲等文艺作品。

第十九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工作室: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工作室的;

(二)代表性传承人被取消资格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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