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灵 柯竞)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我市制定并实施《福州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保障市民出行环境。 管理办法针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作业,以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的施工管理。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管理,我市将建立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园林、交警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道路占用挖掘施工3年规划、年度控制计划和季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未列入季度计划的挖掘占用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 管理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列入年度或者季度计划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地下管线故障、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要破路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还提到,占道挖掘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1年内累计2次违反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未按审批内容超期超面积施工或因文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1年内暂停受理其占道挖掘施工申请,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施工企业建设信用考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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