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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2018-09-14 08:14:29 张铁国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9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为规范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省近日制订出台《福建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的惩处措施。

《细则》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予以列入: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文提及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根据《细则》,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将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主体全称及相关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同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相关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用人单位在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相关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相关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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