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案例释法|职工家庭暴力 单位应批评教育

2020-03-10 09:24:57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去年5月,被配偶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到市妇联求助。由于张先生系初次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有不理智的行为,且对张先生仍有感情,希望市妇联能帮助她进行调解。市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拨打电话给张先生,将王女士的意思传达给张先生,并征询张先生的调解意愿。张先生表示王女士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很多难以沟通之处,实在讲不通了,只能“暴力”沟通,同时拒绝调解。

由于张先生对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错误理解,且他有正式工作单位。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市妇联建议王女士向张先生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并适时与张先生所在单位联系,表明态度,请张先生所在单位依法对张先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最后,在张先生所在单位的教育和调解下,张先生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的错误,向王女士道歉。王女士也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道歉,表示将用心经营好婚姻家庭。

□案例点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