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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禁止配偶再婚能否作为遗嘱继承的条件?

2022-01-12 09:32:41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去年老李因病去世,留有遗嘱一份。遗嘱中写道:“我过世后,我的财产由我的妻子继承,但她不能再嫁,如果她另嫁他人,我的财产就归我独子小李。”今年,老李的妻子打算找个老伴儿,但儿子小李反对。小李表示,如果母亲改嫁,那么就属于没有履行遗嘱中继承遗产附带的义务,则母亲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他的说法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小李的说法不对,老李的遗嘱无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但欲使附义务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不仅遗嘱本身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还要保证所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婚姻制度,也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则遗嘱将会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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