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物业服务不到位 不交物业费行不行?
2022-07-18 17:05:3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今年5月,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吴某支付欠交的7个月物业费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元。 吴某辩称其拒交物业费事出有因。他对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和小区业主通行方面都存在不满,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对此,他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团队: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管理不到位和不作为等诸多问题,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但即便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事实上也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吴某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 同时,吴某拒交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故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生活中,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记者 叶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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