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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8.9元食品获赔1000元?法院:因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2023-03-14 22:15:01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陈巧玲 通讯员 张艳华)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经营者十倍赔偿。

经办法官开庭现场 张作安 摄

据案件调查发现,蒋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罐30克装8.9元的五味菌菇汤料包,蒋某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是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中“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故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当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及时关注它们的变化;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规范新资源食品标识,尤其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自己陷入“退一赔十”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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