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维护公平交易 守护美好生活
2023-03-14 22:15: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3月14日报道(通讯员 张艳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鼓楼法院收集整理审结的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提供维权思路。 商品实际包装与销售页不一致 销售者承担责任 陈某某在超市的线上平台app购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在该app商品销售页面包装盒上载明商品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该商品还有另外张贴标签并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单位等诸多信息,但较为模糊,无法与现实日期进行对应。但是,陈某某收到的商品包装盒上并未张贴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与该app商品销售页显示图样不符。 陈某某认为该商品是属于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品,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超市线上购物平台软件app购买的鸡肉在出售送达前已经预先包装完毕,而消费者无法在网络上购买时直接对内容物进行检查、查看,况且在该商品的线上销售页面,本就张贴有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等重要信息的标签,案涉商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该超市虽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商品系供应商自行包装,系初级农产品,但即便其所述属实,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在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相关信息,因此,对超市的抗辩意见,鼓楼法院未予采纳。 经陈某某与超市核实,实际送至陈某某的涉案鸡肉商品包装上,对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信息均未注明,导致消费者无法从其预包装上获取食品的相关重要信息,故其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示,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现实生活中,许多在售的散装食品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明,既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也存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鼓楼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行业标准对商家未正确标示成分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对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监管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作为产品销售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