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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永泰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2023-04-24 16:14:04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俊杰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24日讯(通讯员 李冰琳)在法庭上,有些当事人认为说谎无关紧要,妄图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来达到胜诉目的。殊不知这样做不仅可能收到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书,甚至还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永泰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起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案情回顾:2017年2月,黄某甲拿着黄某乙、黄某丙出具的10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经调解,由黄某乙向黄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黄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后,经法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砍头息”情形,故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庭审中,永泰法院向原告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黄某甲对于“砍头息”及调解后黄某丙还款50万元的事实仍予以否认。最终,经法院查明,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本金为91万元,其中50万元款项系偿还本案借款利息。

永泰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甲在原审诉讼中隐瞒存在砍头息9万元的事实,而后又在再审诉讼中隐瞒担保人黄某丙支付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黄某甲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以处罚,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黄某甲不服申请复议,福州中院维持了该决定。

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承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在法庭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并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永泰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持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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