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鼓楼法院参照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判决视听作品侵权赔偿案
2023-05-08 17:31: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正华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5月8日讯(通讯员 方宇)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案,这是全市首起参照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判决视听作品赔偿案件。 鼓楼法院审理查明,福州某娱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通过点播设备放映深圳某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利的160首歌曲。另查明,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登记注册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音乐电视作品总数为188781首,在福建地区按5元/天/包房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鼓楼法院判决认为,福州某娱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深圳某传媒公司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同期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计算得出每首歌每包房每天的侵权赔偿数额为5÷188781首≈0.000026元,综合考虑作品数量、授权天数、疫情对KTV行业影响、包房空置率、维权费用,最终判决福州某娱乐公司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6.8元。深圳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选择计算方式。涉案作品为视听作品,其市场价值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来实现,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权费的权利和分发给权利人义务。涉案作品与音集协行使管理权的作品均为视听作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适用同样的赔偿标准,故本案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 在KTV版权领域个体权利人商业维权泛滥的当下,以往酌定单首歌曲判赔额乘以歌曲数量计算总体判赔额的判赔标准普遍高于权利许可费也背离了市场价值,成为KTV行业的难以承受之重,法院通过降低酌定判赔数额未能如愿达到定纷止争之效。本案作为福州全市法院第一起参照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判决视听作品赔偿案件,根据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增的“参考权利使用费”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妥善解决KTV版权纠纷提供了新路径,充分体现从司法层面引导侵权判赔数额回归音乐作品的真实价值,在保障权利人和使用人利益平衡的同时,兼顾个案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对文化娱乐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