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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9-03-14 11:28:08 黄文珍 苏晓晖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佳丽  

泉州网3月14日讯(记者黄文珍 通讯员苏晓晖)明日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盘点过去一年,昨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18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泉州华夏天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5月,原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泉州华夏天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份起自行建设www.qzfcyy.cn网站,2018年1月底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含有医生形象图片及“杨惠萍 中华医学会福建围产医学分会会员 副主任医师”等文字的内容。当事人在公司网站“www.qzfcyy.cn”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办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包含医生形象,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关于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

案例二 泉州市协本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2018年6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泉州市协本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发动朋友虚假下单,再以每单支付10元佣金的刷单方式为其在天猫网上设立的网店“帕卡洛克旗舰店”(https://pakaluoke.tmall.com)实施虚构交易,共完成刷单290笔,支付刷单佣金2900元,刷单经营额55827元。

另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5月期间组织刷手刷单为其他网店虚构交易,通过QQ接单为“足旅鞋靴专营店”、“宾瑞鞋靴专营店”、“景泰车品专营店”等3家京东店铺联系刷手刷单并收取佣金中介费,其中组织刷手“小赖”、“黑马”为“足旅鞋靴专营店”刷单194笔,刷单总额26737元,共支付刷手佣金1562元,赚取中介费378元;组织刷手“吴杰”为“宾瑞鞋靴专营店”刷单164笔,为“景泰车品专营店”刷单50笔,刷单总额10926元,共支付刷手佣金972元,赚取中介费740元。

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为自设天猫网店虚构交易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及组织虚构交易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以虚构交易方式对其销售状况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及组织虚构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三 泉州市丰泽区瞳蜜商贸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18年8月,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瞳蜜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某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5批次8盒护理液;在收银台柜子里发现有软性亲水接触镜等6批次14盒软性亲水接触镜。

上述涉案产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的11批次共22盒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489.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福建泉州市喜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8年1月,原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泉州市喜佳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有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8日生产的7个批次海苔1124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7个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执行标准。包装车间4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海苔外包装操作,在操作台上的2个打码器调校日期均显示为“2018年02月02日”。至案发日止,上述7个批次海苔1124件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总计55737元。

当事人生产涉案海苔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已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557370元。

案例五 泉州市泉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8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泉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parmepas”标识的棉柔超薄环腰裤890包、柔薄干爽学步裤322包及包装袋612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标识的相关商标授权手续,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Parmepas”牌纸尿裤系列产品的包装图案、文字、颜色及组合在外包装中所处的位置,与“帮宝适Pampers”牌纸尿裤系列产品外包装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帮宝适Pampers”纸尿裤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在网络经营过程中,采取赠送产品试用装的方式,先将试用装产品的销量冲高至172375件,再将商品名称更改为“Parmepas超薄全芯体纸尿裤拉拉裤尿不湿尺码任选”,使该产品一上架即显示出“已拼172375件”。当事人采用“替换”商品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进行了虚假的商业宣传,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的实施混淆行为: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商品标有“parmepas”标识的棉柔超薄环腰裤890包、柔薄干爽学步裤322包及包装袋61200个;3.罚款70000元。二、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1.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

案例六 福建省永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富农资配送中心涉嫌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18年5月,根据抽样检查不合格结果,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富农资配送中心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示“钙镁磷肥,高园,有效磷:P2O5≥12%,执行标准:GB20412-2006,净含量:25KG,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018”等内容的肥料100包;标示“生产厂家:荆门市高园磷肥有限公司,其他标识参照上款予以注明,净含量:25KG/包”等内容的好苗子牌“钙镁磷肥”(共800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该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对上述900包“钙镁磷肥”予以扣押,随后依法予以抽样送检,上述“钙镁磷肥”样品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符合GB/T 20412-2006标准要求”,另依据GB18382-2001第7.7条的规定,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好苗子牌“钙镁磷肥”,属于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合格肥料。经查明,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951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钙镁磷肥”900包(规格:25KG/包);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七 德化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2018年8月,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县信访局转办件称,德化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告上宣传的就学承诺现无法兑现。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至5月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入户就读县城直属阳光小学、轻松就读德化县城直属阳光小学”等楼盘销售推广文字信息及图片。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信息含有升学承诺等内容,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微信公众号推广信息仍处于可供阅读的发布状态。

案发后,当事人在2018年8月7日下午将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所有信息予以删除。因上述广告信息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没有广告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发布就学承诺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

案例八 福建高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6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福建高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办公室内发现有加盖该公司公章的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2份。经查明,该公司为节省开支,利用Photoshop软件以此前在质量检测中心所取得的报告作为模板,对内容进行修改并用黑色的激光打印机打印出来,总共伪造了50份7种不同产品检验报告,加盖公司的公章后存放于办公室备用,拟作为产品检验合格的凭证提供给客户。

至案发止时,已为客户提供其中1种伪造“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法兰明杆闸阀检验报告8份,剩余的42份尚未使用即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款16000元。

案例九 安溪县沁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案

2018年7月,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安溪县沁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2016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上架销售“纸尿裤”,该产品网页内容含有“抗菌”等内容,当事人不能对上述宣传的功效提供相应的证明。据当事人供述,该公司将网页设计制作外包给网络上专门做这方面工作的人来做,当事人支付报酬给他们;网页承包人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好网页模板后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自己通过电脑终端发布,该产品网页的广告费用为1500元,无相关支付凭证。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网页上发布“抗菌”等功效内容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 福建省伯爵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对其所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18年10月,原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福建省伯爵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移动互联网截图,该局发现当事人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平台及公众号客户端发布如下文字信息:“伯爵美业集团是一家集医疗美容、产品贸易运营的公司,由香港伯爵国际集团设立,拥有5家连锁直营的医疗整形机构,遍布全国。”对上述宣传用语,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是由三名户籍所属地均为中国大陆地区的自然人股东在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301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注册为集团公司,其股东也并非所谓的“香港伯爵国际集团”。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香港伯爵国际集团”的相关注册信息,以及国内5家连锁直营的医疗整形机构的详细信息。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一 泉州全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3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洛江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泉州全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和PDI检测费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11月成立之日起,与9名购车消费者签订《全民汽车购车合同》。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代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服务费用”为由,以收取“按揭服务费”、“劳务费”、“金融手续费”的名义向3名贷款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共计6000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确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

另外,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以“其他费用”、“其他综合费用”的名义向3名购车消费者收取未列明费用共计4941元。同时,当事人应购车消费者要求,为保证经过装潢或布线、贴膜后车辆的功能,对车辆进行PDI检测,并向2名购车消费者收取PDI检测费共计2000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向购车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2941元。对于当事人价外加价的行为,该局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9500元。

案例十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尚养生馆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4月,原泉州市工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尚养生馆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充值卡(会员卡)涉嫌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开始经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充值卡(会员卡)背后的会员条款标有“此卡优惠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以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十三 永春县芳瑄食品商行涉嫌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8年7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春县芳瑄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现场检查发现柜台上摆着“国珍”牌的“大蒜油软胶囊”,另外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份宣传上述产品的宣传手册,上面写着“中国航天专用保健食品,国珍系列,产品手册”,该宣传手册中对“大蒜油软胶囊”的广告标示有“功效:预防癌症,促进毛发增长,抗衰老,健脑益智,防治心血管疾病,有助于防治糖尿病……增强免疫力”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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