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方式的转变还要涉及其他方面。如在税收优惠方面,要更多地为小微企业、草根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不久前,有关部门先后推出对小型企业继续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等减税措施,这些举措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配套措施。
第三,税改要与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配套。“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都显然具有这方面的调控责任。个人所得税在提高所谓起征点的同时,已对整体税率设计进行优化,在级次、级距上的变化,已经表明了低端降低税负、高端适当增加税负的政策意图。这也是个人所得税若干改革步骤里的重要一步,为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进行了必要铺垫。今后相关设计里还可进一步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今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过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间需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等区别机制。
房地产税也需要渐进优化。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试点建造起相对清晰、粗线条的框架,那么我们就能够期待进一步扩大这个税种的覆盖面,并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套规则。这与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密切相关。
第四,“十二五”期间的税改要与走创新型国家道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国”的取向相呼应。在这方面,税收优惠和激励也不可缺少。对于一些企业的研发活动,我们现在已经有较为明确的所得税优惠处理规定。还有什么在以后能够发挥作用的机制需要构建?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可能还需要具体设计操作方案。要走创新型国家之路,要抓住中央已经明确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使中国总体的发展质量往上走,但是财税的具体支持不能只停留在大而化之的框架和概念导向上,一定要往下落实到最后可实施的细则和方案上。
“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至少应具有上述四大取向,落实在税制优化本身的表现上,可以总结成为三个概念:第一是结构性减税。增值税的扩围,对小企业的扶持,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就是有区别对待的、结构性的减税。第二可称为特定税负有减有增。个人所得税是最典型的,不能笼统地说是减税还是增税,它是低端要减税、高端要增税的组合。第三可称为结构性增税。像资源税、房地产税看起来就是在原有的税负基础上有所提升,当然它也是结构性、针对性的。这种结构性增税在操作中还需做好其他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