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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15:20:55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为了抑制近期各地房价的反弹,进一步调控房市,最新出台的“国五条”提出了新的抑制措施。我特别注意到这一提法: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这对于保障用地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以形成有效供应,抑制畸高的房价应该具有一定作用。
不过,保障有效住房供给建设的土地使用总量有一个关联问题,也需要我们高度关注。众所周知,当前城镇住房用地的供应,除极小一部分源自原有旧城改造外,主要来源于正被逐步城镇化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必讳言的现状是,长期形成的二元化分割,使得当前城乡收入分配明显失衡;而与此同时,在很多地方的城镇化进程中,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土地权属及其正当权益的维护不够重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按照目前实施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与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差别极大。农民不能在城镇化进程中得到应有的实惠,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更是“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较好解决的主要症结所在。从另一角度而言,忽视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征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也有悖城镇化的初衷。城镇化的核心,本是使农业人口在进入城市后,生活质量有较大提升,让不论是留在农村还是成为市民的农业人口,都能在改革开放和城镇化的进程中享受到更多的实惠。而实际状况却是,不少地方的农民群众未能在城镇化进程中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不能因此而走向富裕。这一尴尬局面的形成,缘于我国的当下土地法规的缺陷,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不合理不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底已经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舆论认为,修正案的通过,会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尽快出台铺平道路。而这一条例将大大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而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这部法律的修正案一旦实施,或许会由此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的改革进程。有专家指出,这有希望使农民成为改革后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如果允许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多个主体之间有竞争,地价反而不会这么高,房价也就不会这么高。这不仅能够有效平抑一直畸高的城市房价,还能使在城镇化进程中,新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获得应有的权益,也使他们不至面对城市房价兴叹;而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有近五亿人口迁入城市。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这在深入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的四川,尤显重要。而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也是在调整利益格局中,在利益增量上做足文章的最佳手段。(刘传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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