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老伴闹离婚时,孟大爷觉得遇到了自己的真爱黄女士。在自己还没离婚时,他便买了一处房子存在了黄女士名下,结果双方因口角而分手。两人原本的爱巢,也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物品。近日,法院二审宣判,房子应归黄女士所有。
还没离婚遇真爱买套房写对方名
最近,孟大爷遇到一件烦心事。2006年他与老伴闹矛盾,双方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黄女士也与丈夫离了婚,二人一见如故,很快同居。他们看上了沙河口区一套二手房,孟大爷想买下这套房子,以便自己离婚后与黄女士一起生活。黄女士建议用她的名字买,因为她担心孟大爷离婚后,这套房子还要分前妻一半,并且要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登记手续。孟大爷起初不同意,但一想黄女士说得有一定道理,就同意了。
2007年10月份,孟大爷与老伴办理了离婚手续,孟大爷原来的房子归老伴所有。从银行账单显示,孟大爷在2006年4月份从银行取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孟大爷所有。就这样,孟大爷跟黄女士一起住在他们2006年购买的房子中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春节过后,孟大爷与黄女士发生口角,导致黄女士不想再与孟大爷一起生活了,离开了他。但让孟大爷没想到的是,去年1月份,黄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孟大爷腾退侵占自己的房子。
感情破裂争房产法院判定属赠与
孟大爷咨询律师后得知,房证是黄女士的名字,黄女士起诉他腾退,他必败无疑。为此,他将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黄女士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黄女士返还购房款30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黄女士认可孟大爷出资30万元,但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是有感情的,孟大爷在自己购买房子时出资,应属于赠与,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孟大爷在黄女士购买房子时支付购房款,双方未有明确的约定,黄女士主张赠与关系没有足够合理的依据。孟大爷在与黄女士同居期间出资购房,主要希望能与黄女士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孟大爷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黄女士无偿获得孟大爷的购房款无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黄女士返还孟大爷的购房款。
黄女士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诉争房屋在2007年4月份就登记在黄女士名下,孟大爷没有立即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黄女士返还,直到2012年双方分手后才主张,应当认定购房时孟大爷主动出资,系对黄女士的赠与,黄女士基于赠与关系取得购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孟大爷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提醒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房子或较大价值的商品时,应当有一份书面的财产归属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共同购置的财产分割就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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