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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09:26:0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薛先生去年在马尾买了一套房子,原定今年6月30日交房,可验房时,薛先生发现房屋存在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于是交房时间就拖到了本月。结果前几天交房时,他被开发商要求额外支付1800元保管费。
去年初,薛先生在马尾江滨东大道附近新大陆1号楼盘买了一套房,总价94万元。双方约定,今年6月30日交房。6月7日,薛先生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墙壁有空鼓、漏水问题,物业管理处就这个问题发函要求开发商整改。7月17日,开发商认为房屋已整改好,便发函通知薛先生办理交房手续。
7月19日,薛先生在售楼部办理了缴费手续,并按照开发商要求,缴纳了1800元的保管费。开发商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6月30日,薛先生超期了18天,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所以要补交1800元。
“房子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使用,为什么还要交保管费?”交完钱后,薛先生十分不解,且认为房子质量仍有问题。开发商解释称,房子已经由相关部门确认达到交付条件,收取保管金是按合同约定执行,而且在房屋整改过程中,他们曾多次电话通知薛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延迟交房的过错在薛先生,他自然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双方发生争执,工商部门随后介入调解。经了解,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墙壁出现空鼓、漏水,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认为整栋楼符合交房条件,单体存在瑕疵,可以交房后再整改,这样自然就不会有保管费。而薛先生认为,既然存在这些问题,那么根本就不符合交房条件,当然要整改好之后,才能交房。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质量和安全问题由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已建议薛先生到相应部门投诉。至于开发商收取保管金是否合理,工商人员建议薛先生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工商部门表示,将依法调查后再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王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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