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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法治”

house.fjsen.com        2014-09-01 17:34:32       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最近,有媒体称,2011年住建部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提出了时间节点,但于2012年和2013年两次“爽约”。专家透露,目前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相关条例修改缓慢源于利益博弈”。

不过,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公积金修改两次“爽约”和“利益博弈”,这本身就足以反映出公积金管理问题上缺乏“法治”,被“既得利益”所绑架。

缺乏法治之一的原因是:公积金并未享有真正私人财产。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诠释界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缴存人的私有财产。

而现在公积金管理还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形式上,虽然是托管,但越俎代庖情况十分严重,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和支配,比如挪用公积金发展地方项目,是否征求过全体缴存人的同意?此外,在公积金利率方面也存在质疑。公积金规定每年根据每人基本工资调整一次,目前不论新老缴存户每人每月当年缴存相同的公积金,是以银行活期年利率0.35%结付利息,而不是以银行零存整取一年期2.85%年利率计息,一年之后再加上年积存余额,只按银行3个月定期2.85%年利率结付计息,而不是依照银行定期一年期3.25%年利率计息。

这种从政策上看,剔除每年物价上涨因素,实行强制缴存,该以一年期零存整取计息的却用活期计息,一年后该用一年期定期计息的却用3个月定期计息,又造成公积金强制贬值,公积金的利率又是否合理和合法呢?说白了,对于公积金的私人属性仅仅是名义上而言,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确认。

缺乏法治之二:公积金使用范围屡破法规。公积金国家起初的宗旨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货币工资分配,是减轻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和机制。现在福利分房转化为产权已基本完成,缴存公积金的公薪阶层也由小房型向改善型和舒适型发展,而配套的公积金监管法规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公积金《条例》中,以“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买房主、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法规,也开始大走样。公积金的增速远不及房价,购房又有严格的条件和贷款限制。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纷纷突破法规,解禁使用范围,调整和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转向支付物业费、房租等项目,特别是去年审计披露,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将公积金挪用于开发其他市政项目,或购买理财产品等,乃至发展到产生腐败。今年又有一些政府部门提出,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打算准备将公积金直接进入债券市场来进行保值。因此,随意变更已成乱象,使公积金原管理《条例》中法规,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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