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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17:01:0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平潭万豪美域楼盘的开发商在交房两年后,仍然无法给晶晶(化名)等众多购房者办出产权证,被他们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开发商应限期向晶晶等人出具购房发票,办理房产证,并且要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洋公司”)负责开发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的万豪美域楼盘项目。2009年底至2010年初,晶晶等人以五六十万元不等的价格,向汉洋公司购买了该项目的在建商品房。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汉洋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若逾期,购房者不退房,汉洋公司按购房者已付款的0.01%向其支付违约金。
签约后,晶晶等购房者依约交付了购房款,并于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初接收了自己的房子。
可这些业主左等右等,一直不见汉洋公司向他们出具购房发票,也没给他们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各自将汉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汉洋公司辩称:由于前期规划手续出现问题,建设部门在审批图纸时发现有问题,项目无法通过审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该公司现正在积极努力办理中。晶晶等人都已入住并使用诉争房,其主要的合同目的已实现。现房价正上涨,房价升值的利益归属晶晶等人,因而他们的预期利益并没有因逾期办证而遭受损失。
平潭县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晶晶等人依约已向汉洋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汉洋公司尚未出具相应的购房发票及代办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这些义务。
至于晶晶等购房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按已付款的0.01%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过低,应按日0.01%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现晶晶等人已入住使用诉争房,其主要目的已得到实现,且其并未举证因汉洋公司逾期办证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对于他们的这方面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日前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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