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文/记者赖伟行通讯员穗房宣
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公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并宣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着重于对交易环节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明确提出将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并且将创建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中介开发商
信用档案要公示
在信用评价方面,《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信用评价对象,并就信用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信用档案内容,规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示信用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预售资金全额进入
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为了保证预售的商品房能够顺利完工,广州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监管机构、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方式。《办法》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的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义务,以及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协议收存、划拨资金并更新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以保障预售款能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全额接受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首存商品房预售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宣传广告不得含
投资回报承诺
宣传销售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第三十九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第十二条规范了“明码标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载入事项应与销售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并明确了事项范围。
车位(库)租售需公示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该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要包括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授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车位(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
其他条款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的告知义务进行了细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代收代管交易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都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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