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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15:10:27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买房人交了2万元定金,但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没能通过银行的审批。不过,二手房没有成功交易,中介公司认为是卖房人造成的,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1.6万元的违约金。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败诉。
何女士在渝中区有一套房屋,去年9月,文女士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以80万元与何女士成交。合同签订后,11月担保公司电话告知,文女士的按揭审批手续未通过银行审批,需要改签银行,何女士与文女士均口头认可了改签银行。去年12月初,中介公司意外接到卖房人的通知,房子不卖了。
今年年初,中介公司把何女士告到了渝中区法院,向其索赔1.6万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称,中介公司曾与何女士有过约定,因何女士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何女士要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16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中介公司认为,房屋没有交易成功,是因为双方在银行现场面签第二次银行审批手续时,何女士以查看房产证为由,突然收回房产证,并拒绝在银行按揭贷款申请书上签字。何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但何女士认为导致房屋没卖成责任应该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应当在审查资料时清楚文女士的资信情况,但他们无视买房人的实际情况仍然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买房人资信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继而与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卖方原因造成,不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如果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买房人索要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用。
近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要求何女士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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