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华:
《条例》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
在具体工作进展中,自从国务院会议决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以来,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统一登记机构。国家层面职责和机构整合基本完成。比如,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在国土资源部成立了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全面启动。已有天津、河北等24个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一部分市县已经完成了职责整合。
统一登记簿册。通过收集国外10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8种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的簿册证书式样,在借鉴国内10多个房地合一城市的簿册证书内容基础上,研究设计并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簿册证书式样,通过部分地方试填完善,并征求了有关成员单位、水利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希望能够在2015年1月底之前,正式发布簿册证式样。因为这些簿册证全国要在3月1日开始使用,地方还有一个制作的过程,需要时间。
统一登记依据。在《条例》的制定起草过程中,通过收集整理了世界各大洲12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万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基础。
目前,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政策意见也在抓紧起草,力争3月1日《条例》实施前出台。
统一信息平台。为此,国土资源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审议了《“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框架》。通过“反弹琵琶”,以信息化建设来推动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预计2015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展扩容;2017年全面运行。
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同时,还要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技术规程两个规范,确保地方信息化建设统一规范、预留接口,为接入平台做好准备。
到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难度不小。经过这一年的工作,令我们感到最意外的是,到了基层发现,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这件事情上,省市县认识空前一致,都认为这个事情早就应该做。
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降房价和反腐败。
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物权法》早就有了规定,将有权查询的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但不能以人查房,必须按照法定的原则开展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至于其他的,像房产税,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件事情照样可以运转,无非就是把资料从不同地方拿过来整合,或是登记机关已经整合好直接拿来用。所以,是否开征房地产税、何时开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没有必然联系。
之所以现在显得迫切,是因为市场的需要。随着市场化越来越完善,产权明晰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过去也有登记,但是这种等级主要是服务于管理。这导致部门之间的标准不一样,登记出来的内容可能也有差异,这样很难拿到市场去交易。所以资料的整理、整合非常关键。
王宛生:
审查修改的四个原则
2014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把《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于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整个过程虽然只有半个月,但征求意见、座谈、协调修改,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来做的。在正式公开之前,又进行征求意见、汇总、调研、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充分协调,形成了《条例》草案。
立法过程本身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总体考虑仍是以《物权法》为依据,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目标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统一。
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一直在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统一规范。必须立法明确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登记。同时,对于簿册管理、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都要统一起来;
二是,严格管理。《条例》的重点是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物权稳定。强调原来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程序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做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技术性、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
在这四个原则下,制度的安排包括:1.统一登记机构,整合登记职能;2.统一登记簿,规范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3.统一登记程序,方便群众;4.统一信息平台,加强横向、纵向信息共享。
此外,在统一的基础上,《条例》针对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虚假登记、毁损伪造登记簿、泄露登记材料等不当行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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