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保障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等方面。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提供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
《意见》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连续无理拒绝工作
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其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意见》还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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