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开工前,承办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意见》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临时搭建的设施和建(构)筑物,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安装和开工前,承办者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搭建、拆除)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其使用安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切断电源并清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