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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15:31:52 唐中明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李婷婷
我来说两句
以案释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开发商对房地产所处地区的气候条件可能对施工及交付造成的影响,应有预见,应在工期上有相应安排,确保房屋能按期交付,加之无证据证明该楼盘施工期间雨日天气、降雨量等与往年相比有重大变化,以至于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典型案例3
二期房未如期验收
拿一期房手续敷衍
案情:2010年9月冉某购买某楼盘二期房屋一套,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0日前交房。然而,开发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随房屋一同交付给冉某。
经有关部门核查,该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为2012年5月28日。冉某认为开发商欺骗交房,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违约金1.4万余元。
以案释法:虽然该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合格,并且迟延登记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这种欺诈交房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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