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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15:15:01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连江县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9月开始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法占用土地880.21平方米。
2015年下半年,连江县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后,及时到现场制止。该县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村村委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该案件已查处到位。
案例点睛: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上述案例中,该村村委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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