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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政”来临 西安市场反应如何?

house.fjsen.com        2016-06-15 09:53:40      赵辉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租房新政”来临 西安市场反应如何?

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减税负”“商改住”“房中房”等支持和鼓励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具体举措,这些“租房新政”引发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记者近日调查走访了市区、南郊、东郊、北郊房屋租赁活动相对较活跃的区域,采访了数十位房东、租客,以及中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商。从短期的租房价格、租房供求现状等方面来看,“租房新政”对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还没有明显体现出来。

房东:宁愿降租不愿改动

“租房新政”中提出的“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政策,备受市民关注。记者走访发现,不少房东认为西安的租房市场没有火到要改造房子出租的地步,出于安全考虑,不会轻易改动或同意承租方改动自己的房子。

按照往年惯例,除春节外,六七月份是每年的另一个租房旺季。但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学区房、商圈房外,我市近期的租房价格较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红缨路、大庆路、咸宁东路、凤城三路等个别居民区较为集中的地方还出现了租房价格小幅下跌的现象。

得知“租房新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被访的不少房东显得很有兴趣,但一说到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邻里问题、成本问题,不少房东又表示担忧。

家住桃园路开关厂小区的刘女士说:“改房子我觉得没必要,我家的房子一个月租金也就1000多,刚好两间房,房客一直是自己联系合租,其中一个负责给我房租。如果改造了,我还得一个一个收房租,想想都麻烦。”

浐河西路暖山康城的侯小洁则认为:“改造后的最小面积、防火标准等等,都找不到明确的规定,太麻烦,而且浪费时间、精力,不如整房租金直接降价。”

据了解,西安市场有不少提供整房分租的中介机构,他们手头一般寻找面积超过100平米的大户型作为房源,与房主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告知房东要进行房屋改造。一般使用轻质隔墙材料进行分割,然后按季度向房东付房租。中介机构一般会将3室2厅的房屋改造成5个单间,分别向外出租。

对于自己的房子被中介拿去再分租,很多房东表示很无奈。江女士把自己闲置的一套120平米的房子交给了中介机构,她也知道被分租了,但是大户型的房子在市场上不太好租,为了尽快租出去,也只能这样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出租户都十分关心“租房新政”的具体政策,大家都认为这些政策可以算做“利好”,但是否能让自己受益,还得看市场的情况。

   商业地产项目出现“售改租”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这一举措不得不说是此次“租房新政”的又一亮点。目前,商业地产“售改租”在我市已有试水,但“商改住”尚需时日。

“‘租房新政’出台以后我们一直在关注研究,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际供求关系,未来几年出现‘商改住’的概率和比例不大。”曾参与我市多个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开发、招商的资深业内人士林先生说。

林先生说:“对于西安的租房者而言,如果收入低,又想要租便宜的房子,首选应该考虑政府的公租房或是廉租房,而不是等待商业地产项目‘一夜之间’变成出租房。”

“包租婆”,你交税了吗?

“租房新政”鼓励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采访中记者发现,不论房租高低,收了房钱主动交税的房东寥寥无几。

记者了解到,目前陕西境内个人出租住房,须要缴纳房产税、增值税、3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等5项税费。

假设个人出租一套住房,每月的租金为2000元。那么,这套房子每月的房产税为80元,增值税为30元,3项附加税为3.26元,个人所得税为120元,水利建设基金为1.6元。如果对房东的个税减半、增值税免征,这套房子每月将为房东节省90元的开支。需要提醒房东的是,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出租住房是个人行为,但仍应主动纳税。 记者 魏鑫

陕西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从6月开始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对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等11种行为将重点予以整治。

这11种行为是: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设名义向公众集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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