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原告魏某与被告永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总价66万余元。合同约定,出卖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魏某。
合同签订后,魏某支付了全款,但三年后房地产公司依然没有交付房屋。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