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鲤城、丰泽、晋江、惠安、石狮、泉港等县区纷纷出台购房新政后,近日,洛江区下发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4日,在洛江区购房,可享受财政补贴。
具体内容如下:
一、落实适度的财政补贴政策
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单位和个人(家庭)在洛江区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及车位、车库(不包括二手交易)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2%的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家庭)在洛江区324国道以北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二手交易)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5%的财政补贴;单位和个人(家庭)在洛江区324国道以南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二手交易)的,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的财政补贴。
2.购房人持身份证件、银行账户、购房发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区住建局核实后定期汇总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将购房补贴拨付给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转入购房人个人账户。补贴申请时限截至2017年5月1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购房补贴。
二、鼓励大学毕业生在洛江区购买商品房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学位证书五年内(国内毕业生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留学回国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在洛江区范围内购买首套独立产权商品房的,按照学士3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享受以上财政补贴的购房人,不再享受我区其他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2.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持身份证件、银行账户、购房发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学位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建局核实购房情况、区人社局核实学位情况后,由区住建局定期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将购房补贴拨付给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转入购房人个人账户。
三、给予购房者子女就学优惠措施
1.企业因发展需要一次性团购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可向区教育局协商解决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问题,区教育局根据企业员工子女的入学需求,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入学。
2.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后,若未迁移户籍,区教育局凭居住证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且学位额充足,由区教育局安排其子女在片区内学校入学;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但学位额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3.区教育局要调查了解各片区教育资源配套,若该片区内无学校,且就近学校学位名额也不足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依据教育部、住建部关于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公办小学、幼儿园的相关政策,完善该片区的教育功能,或提请区政府抓紧谋划引进优质教育机构落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内建设的学校也可探讨与片区内的优质学校捆绑办学。各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与区教育局联系,协调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事宜。
四、促进商业、办公用房销售
1.对于参照成套住宅设计(有厨房、卫生间等)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如SOHO),用水、用电按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收费;房屋装修入住后,作为居住使用的,经供水、供电部门现场勘查确认、批准,按民用水、电标准计费;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引进燃气入户。
2.购买参照成套住宅设计的商业、办公用房(如SOHO)作为住宅使用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购房人子女入学问题: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且学位额充足,由区教育局安排其子女(一个名额)在片区内学校入学,每套房五年内安排一个名额;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但学位名额不足,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五、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推动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精装修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整体推行精装修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可由开发企业参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开发业绩挂钩,对开发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优先扶持升级,参与评优评先的,优先予以考虑;在房地产资质年度检查中,优先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2.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在符合城市规划发展和整体布局的前提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优化开发用地供应,逐渐打通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转换通道。
3.辖区房地产企业要立足市场实际,尊重市场规律,服从政府宏观调控,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完工,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不哄抬房价,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六、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区国土、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片区指挥部、各国有开发公司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留足教育配套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用足用活用好优质教育资源,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合作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向新建住宅小区延伸。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小区配套条件,营造宜居宜商宜业环境。
七、其它事项
1.本《通知》所称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款总额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总房款。
2.本《通知》规定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3.本《通知》实施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后再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政策。
4.本《通知》实施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若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在注销前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5.本《通知》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6.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4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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