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脚踢断生长上万年的石钟乳、擅自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巨蟒峰……这些不文明游客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记录“黑名单”。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前不久通报了4名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并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这4名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新华社) 2015年5月,《办法》施行后的首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对外公布,有4个当事人“上榜”。而包括这次公布的4名在景区存在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在内,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人数已经达到29名,其中在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内,攀爬红军雕塑照相的陕西人李某被“拉黑”10年,期限最长。旅游“黑名单”不断扩容,一方面说明旅游主管部门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十分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法》还缺乏足够的刚性,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还缺乏足够强的约束力。 《办法》第八条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但是究竟什么时候能算得上是“必要时”?这个“必要时”由谁说了算?向有关部门通报后会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这些措施对“黑名单”上的不文明游客会产生哪些实质性的影响?……《办法》对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从两年的实践来看,虽然推行旅游不文明记录“黑名单”制度取得了一些效果,游客文明出游的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旅游“黑名单”的“钢牙利齿”并没能充分显现出来,游客不文明行为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办法》的约束力还停留在道德谴责这一层面上。因为即便是上了“黑名单”,顶多只是面子上暂时不好看而已,除此以外影响并不大。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首批被“拉黑”游客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影响,被“拉黑”后还出境玩了好几趟。由此看来,要想提升现行的旅游“黑名单”约束力,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就必须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提升强制力。 建立旅游不文明记录“黑名单”制度,规范游客的出游行为,是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推进旅游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但是,要想让旅游不文明记录“黑名单”发挥威力,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以细化条款和立法的形式来增强《办法》的刚性,别让旅游“黑名单”只能隔靴搔痒。(唐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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