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不少市民选择在酒店预订年夜饭。记者昨日走访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6日《成都晚报》)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去酒店吃年夜饭的家庭越来越多,春节大家都希望回家跟亲人团聚,过年期间开张迎客的酒店终究是少数,难免出现“一桌难求”的火爆现象,作为酒店业主,既不想轻易放走上门的生意,又不可能无节制地延长打烊时间,于是便提出了限时吃完、超时加费,也就难免遭来大家对合理性与否的质疑。 酒店提供年夜饭,限1.5小时吃完,否则要收超时费,这样做可以吗?消费者当然不希望受到这样的限制,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前提。因为顾客不同意限时用餐,就不接受顾客的预订,同样侵犯了消费者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个别酒店作出限时吃完和超时加费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也不合乎市民消费的风俗习惯。 一些家庭选择去酒店吃年夜饭,就是为了有一个更好的环境、获得更好的享受,也更便于一家人谈谈心、拉拉家常,这就要求酒店的春节服务更周到、细致,多一些人文关怀,相关规定既要合乎国家法规和酒店业服务规范,又要尽可能照顾到消费者的诉求和感受,以免影响过年团圆的温暖、和谐氛围。“限时吃完”作为一种“指导性意见”或者“友情提醒”无妨,但作出硬性规定、收取超时费或拒绝为不接受限时、加费规定者提供服务显然不足取。 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酒店春节加班给大家提供年夜饭服务,固然主要是出于招揽生意、牟取利润目的,客观上也是方便消费者,受包厢数量、服务容量等限制,要求顾客尽量不把用餐时间拖得过久,既给下批次消费者及时腾出位置,也让酒店加班员工能早点回家,也并不算过分,这就要求大家能够多一些体谅,多作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简单地搬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为自己主张不受限制的权益,虽然没错总让人觉得欠缺了点什么。 年夜饭“一桌难求”,既要求酒店方少拿自家单方面的规定限制消费者,而将年夜饭服务当成提升口碑、形象契机,多以情怀服务让消费者满意;也要求顾客别总是以“上帝”自居,“上帝”同样也要讲情怀。在万家团圆的特殊时刻,不妨多一些包容之心,作一些权益让渡,少一点耿耿于怀,讲情怀年味才浓,尽可能让彼此的诉求和利益求得最大公约数,各美其美才是最美的年风景。(安溪县委文明办高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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