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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学会章程

2011-10-11 16:43:38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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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