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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