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文/林 林 新闻媒体作为公民民意的代言人,除表达民意之外,还有监督社会事务、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良好秩序等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由此,如何协调媒体信息采集权、新闻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与司法独立、司法程序、司法尊严与司法公正等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寻求其中的平衡点,已是业界和学界不可回避的课题。 媒体“知情权”缘起的启示 一般认为,第一个使用“知情权”这一概念的是1945年时任美联社社长的肯特·库珀。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美国兴起一场倡导“知情权”的“信息自由”运动。这一背景是,当时政界的一些官僚屡屡阻碍新闻媒体获得政府的信息,影响到了“新闻自由”,由此,新闻界标举“知情权”,将媒体视为“公众知情权”的代言人和捍卫者,将媒体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及政府信息的报道视为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这一运动在美国司法界引起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知情权之所以被置于极高的地位,是因为知情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作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之一,而且与公民的表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等其他政治权利一起,构成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宪法性权利。而要获得充分的知情权,保护和维护媒体的新闻采访与发布权,就是必然的逻辑。美国联邦法官欧文·考夫曼认为,如果连起码的新闻信息都不能或难以顺畅地获得,就谈不上信息的发布、传播,自然也就谈不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说,30多年来,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和法制文明的进步,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的落实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媒体的舆论监督环境也有了进一步改善。 但是,“五五普法”在使全社会法律知识进一步普及、公民法律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的同时,整个社会法律文化共识与氛围的营造却明显滞后,呈现出一种以法律知识代替法律精神的实用性、功利化倾向。结果,对法律精神的追求、对法律本质的认知显得驳杂、混乱。这其中,也突出地体现在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认识和态度上。据不完全统计,自1985年以来,新闻媒体被判侵权的案件就超过千起,而事实上新闻媒体受到个人或机构干预、公众人物口头警告威胁、普通民众的围攻控告,以及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机构和个人粗暴对待等现象并不鲜见。在实际的新闻诉讼案中,新闻媒体受到不公正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