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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中构建理想的公共领域

2012-02-20 15:54:29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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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亿

【摘要】本文剖析了哈贝马斯笔下理想公共领域构成要素,分析了在网络中构建理想公共领域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领域;网络;对策

电脑和网络媒介的出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信息,使人类的联系趋向无限整合、无比致密,也促进了人类交往行为的变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匿名性,使得人们能够在其间平等、自由的交往,特别是近几年里,一系列经由网络传播而引发社会关注的事件,如SARS、孙志刚事件、宝马撞人案等,网络成了人们揭露事情真相,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有人开始欢呼:网络中的“公共领域”雏形得以形成。但若以此便判断将网络发展为理想的公共空间指日可待,未免太过乐观。

理想公共领域的特征

1962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著中综合运用各个不同学科大量难以驾驭的资料的基础上,以其高超的论辩能力探讨了一种“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哈氏构建的理想“公共领域”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公开性、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平等与广泛性,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对话。“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1]125,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公众在一起就议题进行对话与交流,这种对话与交流是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议题不受限制,不存在不能谈或不能批评的禁忌。

第二,公共领域是一个理性交往网络,批判性是其本质特性,参与其中的公众能够对公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和论辩。哈贝马斯援引康德的评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康德曾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到,“如果我们留心一下混杂人群(不仅有学者和智者,也有商人和女人)的对话过程,我们就会发现,除了讲故事和说笑话之外,他们还有另外一种休闲活动,这就是批判”[1]124。关于理性批判之功能,哈氏再次引用康德的话,“运用理性的前提下人们的主权原则才能付诸实现”,“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具有检验真理的实际功能”[1]125。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中只有具备理性精神的主体,才能承担起批判的重任。

第三,公共利益性与生成公众舆论。即由“私人”组成的“公众”关注的是普遍利益,只有关注普遍利益的议题才能引起人们的共鸣,形成公众舆论。哈贝马斯指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2他在论述公共领域问题时特别强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与公众舆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公共权力是否合法、是否代表民意,要看其是否在公共领域之中得到了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公众舆论。

第四,公共领域具备能够保障参与充分沟通的媒介,资讯的收集及发放必须完整及客观,能正确地知会大众。借助于媒介,公共领域中的交往主体实现信息沟通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