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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2012-07-17 17:40:59  来源: 今传媒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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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的新闻法制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在客观上推动了新闻法制制度完整化,但本质是抑制和阻碍新闻自由。北洋政府通过新闻立法,以保押费、预先审查、禁载事项、错误解读宪法、恐怖统治等方式对新闻自由进行干涉,严重阻碍了中国近代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北洋政府;新闻立法;新闻自由

一、北洋政府新闻立法概述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中国的新闻法制制度在曲折中发展。1916年至192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闻法规,着眼于出版法、著作法、出版、新闻等方面的内容,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活动针对于两点:一是与时俱进的创新型法律法规;二是对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法律法规进行若干调整。北洋政府的新闻立法在客观上推动了新闻法制制度完整化,明确规定了北洋军阀时期的新闻事业活动。

二、新闻立法干涉新闻自由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其他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确立了以言论自由为根本原则的新闻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统治下的中华民国,虽仍具有以自由为根本原则的新闻体制外壳,但本质上却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新闻体制进行扭曲与破坏。

(一)保押费制度

1914年4月2日,北洋政府颁布《报纸条例》,规定了报纸发行的保证金制度。《报纸条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应于警察官署认可后,报纸发行而是日前,以下列各款规定,分别缴纳保押费: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师及其他都会商埠地方发行者,加倍缴纳保押费。专载学术、艺事、统计、官文书、物价、报告之报纸,得免缴保押费。保押费于禁止发行或自行停版后还付之”[1]。20世纪初期的中国经济破败,深受帝国主义的欺凌与剥削,高额的保证金制度让办报成为相对富裕阶层的活动,而这些相对的富裕阶层都与北洋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社会底层人民的言论无法通过报纸的声音发出,不但严重阻碍中国近代新闻事业发展,并且对日后北洋政府统治的中国的灭亡也埋下了伏笔并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此外,保证金金额与办报的发型频率与地域也有关系,日刊者保押费金额三百五十元,不定期刊者保押费金额三百元,周刊者保押费金额二百五十元,旬刊者保押费金额二百元,月刊者保押费金额一百五十元,年刊者保押费金额一百元:从日到年形成依次递减。对于京师及会商埠地等重要城市,保押费金额则进行加倍,这也说明了北洋政府办报自由的虚伪面容:表面给予办报自由,但实际却利用高额的保押费限制舆论传播的时效性与数量,通过提高办报的门槛以减弱社会舆论的力量,从而维护中华民国特别是重要地区的统治。

《报纸条例》第六条对学术、艺事等报纸实行免缴保押费,一方面促进了学术、艺事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文化的繁荣;另一方面,学术、艺事、物价等领域的新闻传播对于维护北洋政府的统治并没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学术、艺事、物价等领域新闻传播的自由,实际上是北洋政府为维护从中华民国建立时所延续下来的新闻自由而寻找的一个新闻自由的突破口,是一种掩人耳目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