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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媒体立法化倾向反思

2012-07-31 21:22:07  来源: 新闻爱好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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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标志着“酒驾”正式入刑,飙车、醉驾行为可以构成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另外,对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照最高法院对于孙伟铭案之后司法解释中的要求应当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追责,对此,《刑法》并未如媒体部分评论所期待的那样再单独增加新的罪名。[8]

对“醉驾入刑”中媒体法治评论的思考

媒体在“醉驾入刑”中积极参与,成为“公众表达”的意见平台。媒体评论对“醉驾”案的关注以及针对个案发表的“醉驾入刑”的观点为后来“醉驾”入刑奠定了舆论基础。舆论关注之后,政府部门试图通过新的措施减少“醉驾”案件以降低公众对于公共安全的忧虑,媒体此时发表大量相关评论参与“醉驾”案应对措施的讨论,促进了社会与国家的互动。

“醉驾入刑”中媒体的浪漫化表达。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新京报》发表的评论以及社论中都支持和赞同“醉驾入刑”,由于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倾向,也使得其很少发表对于“醉驾入刑”的反对意见。《法制日报》在“醉驾入刑”问题上显得更加中立,通过辩论的方式将双方的意见都展示出来。对于“醉驾入刑”是否必要,事实上是存在不少对立声音的,《法制日报》相较于《新京报》,在此问题上,更多地传达了这样的质疑,平衡了两种观点。

自“醉驾入刑”后的新法实施以后,社会上仍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认为“醉驾入刑”的确起到了效果,这一立法理念需要坚持。[9]不过,反对的观点也不少。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011年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进一步证明,当初对于“醉驾入刑”的不够慎重。④这带给我们的思考是“醉驾”立法化中媒体评论显得多了几分一劳永逸的“浪漫主义”色彩。虽然我们并不能期待一次立法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也就不能因此而苛求媒体一味去追求“立法”、“入刑”的倾向,但是在“是非”尚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媒体仅为得到立法的认可或者为了有意迎合自己的受众而导致观点表达的失衡,甚至对不同的意见采取选择性的“忽视”,这就违背了媒体客观、平衡的职业操守。美国全国社论撰稿人大会《基本准则声明》所言:“社论撰稿人应该意识到,如果一些别的什么人也被给予言论自由的机会,那其他公众会更为赞赏《第一修正案》的价值。所以,应当给予不同观点表现自己的机会,忠实地编辑以真实地反映各种见解。批评的对象——不管这种批评是一封信、一篇社论、一幅卡通画还是一篇署名专栏文章——尤其应当拥有作出回应的机会,编辑应当固守报业辛迪加必须固守的这些规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