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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